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9)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九、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病例指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困难或效果不佳、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住院期间有医疗争议倾向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二)疑难病例必须及时讨论,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1次)。由科主任或组长医师主持,召集全科医护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也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 (三)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经管医师或治疗组应全面收集病情资料。必要时提前将有关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经管医师汇报病史及诊疗经过,上级医师补充。并按他科医师、本科室医师、护理人员的顺序,职称由低到高先后分别进行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进一步的诊疗建议。最后由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 (四)讨论内容和结论应按照要求详实记录于病历及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主持者必须在24小时内修改讨论记录并签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2475fc2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