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楚政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楚政发〔2015〕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4〕6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引领、深化体制改革、健全保障制度、突出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功能完善、 1 / 3 规模适度、覆盖全州的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3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例显著提升,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建立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老年人高龄津贴。 完善城乡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养老设施布点规划,控制养老机构的规划合理布点,提升机构的规模效应。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别,定点、定规模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设施配套级别和规模应按照国标《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执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应于2020年前由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配套小区养老设施,在土地出让前预先 2 / 3 约定,按照规划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由开发企业持有,给予办理养老设施的产权登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设施运营监管和设施使用权的变更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规划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文化娱乐、康体健身的文化体育活动场地设施。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在农村,要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活动室及闲置学校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州和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简化设立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6961155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