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做好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0]13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办法》 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区辖区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认定。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向对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1 / 2 二、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988ca4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