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11-10-11 外籍人员的适用的附加扣除费用由原来2800元调到多少了,新规定什么时候执行? 答:国务院令[2011]600号文件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提示: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令[2008]519号文件规定: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12366地税2号座席员解答 2011年10月11日整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9b0da44482fb4daa48d4b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