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苗与陈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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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与陈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234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为纲刘煜阳王亮 【审理法官】李为纲刘煜阳王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苗;陈仕伟 【当事人】王苗陈仕伟 【当事人-个人】王苗陈仕伟

【代理律师/律所】雷启明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郑良仙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启明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郑良仙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启明郑良仙 【代理律所】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苗 【被告】陈仕伟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苗陈述,出现新的事实,对一审认定事实影响较大,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苗陈述,出现新的事实,对一审认定事实影响较大,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042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3:54:05

王苗与陈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终2345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启明,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仙,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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