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国、王群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59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建伟崔岩梅杨建义 【审理法官】王建伟崔岩梅杨建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建国;王群赫 【当事人】高建国王群赫 【当事人-个人】高建国王群赫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建国 【被告】王群赫 【本院观点】王群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高建国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建国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群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高建国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群赫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群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群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1:57:04 高建国、王群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59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赫。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群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f5abf47b6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