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费报销规定 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费用内报销 摘要:为既便于工作,又有效节约交通费用,特制定本规定,严格控制出租车费支出,杜绝浪费,出租车费不得混杂在其它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既便于工作,又有效节约交通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控制出租车费支出,杜绝浪费。员工因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报销出租车费: 1、因公携带贵重或大宗物品或现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迎送客人(有客人同行的); 3、任务紧迫,不乘出租车难以完成任务的; 4、由于工作,夜间无其他交通工具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 5、其它紧急情况。 第三条 员工报销出租车费,应提供有效出租车票,并详细注明乘车日期、事由、始落点、实际费用,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出租车费不得混杂在其它费用内报销。 第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车的交通费按以上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五条 出租车费(包括市内公交车费)每月月底前报销完毕,下旬发生的车费最迟可延至下月八日前报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0c261b0a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