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和费用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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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和费用报销制度

1、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车辆维修统一在定点厂家。

2、一般车辆维修(费用1000元以下)由驾驶员提出项目范围,填写省水利厅公务用车送修单,报队长批准后送修;车辆中修(费用5000元以下)报后勤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送修;车辆大修(费用5000元以上)报后勤中心主任批准后送修。

3、车辆维修本着节俭的原则,以修复为主,对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经车队长同意,方可更换。厂家在拆解零部件时,驾驶员必须在场,换下的零部件由驾驶员交仓库保存一年。

4、车队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做好台帐;督促驾驶员定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以确保车况良好、减少维修费用。

5、维修费用由后勤中心直接与定点维修厂结算。后勤中心在支付维修费用时,凭送修单、维修厂出具的正式发票、签认的材料清单、人工费计算单等资料,队长根据相应的定额初审,财务人员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6、车辆公务在外发生故障需就近修理的,必须报车队长同意后方可修理。其修理费需凭外出派工单,随车公务人员证明,经车队长、财务人员审核批准后报支。 7、维修使用零配件必须是车辆原生产厂家或配套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使用。主要维修项目和零配件要确保规定的保用期限和里程,未达到规定使用里程的应向修理厂索赔免费更换或维修。

8、凡擅自不到定点维修厂维修保养的,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9、驾驶员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实行一事一单,由车队指定专人审核并记入各车台帐,经后勤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10车辆清洗费、车内装潢费、物品配置费以及违章罚款等无资金渠道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11车队每月张榜公布所有车辆使用费用、公里数等;每季度将车辆使用费用情况报使用处室;处室车辆使用费超支将停止用车,直至追加费用到位后方可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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