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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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

【摘要】:新中国的民主改革,使凉山这个长期拥有自己的文字、礼仪制度和政治法律传统的非汉族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的变迁。凉山彝族从以前的奴隶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改革前后彝族地区婚姻法律制度的异同、在民主改革中彝族社会原有的婚姻法律制度与新的国家婚姻法律制度的调适和适用等,本文主要探讨这一变迁的规律和路径。

【关键词】:民族内婚 等级内婚 婚姻自由

彝族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居住的我国的西南部。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彝族先民们创造了自己丰富多彩而又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彝族法律制度是中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彝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彝族人民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国历史上彝族主要集中居住的地区,尤其是凉山地区是一个长期拥有自己的文字、礼仪制度和政治法律传统的彝族社会。 凉山彝族地区而言,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经历从“异域”、“羁摩”再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过程,特别是新中国的民主改革,使凉山这个长期拥有自己的文字、礼仪制度和政治法律传统的非汉族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变迁,而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础的单位,对凉山彝族婚姻法律制度变迁的研究,并探讨这一变迁的规律和路径,是一件很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事情。 一、凉山彝族传统的婚姻制度

凉山彝族属于直过民族,由奴隶社会经过民主改革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法律,正如其他民族早期阶级社会的法律一样,法的形式主要是习惯法.们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是通过其婚姻习惯和禁忌表现出来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婚姻法律主要有:

第一、一夫一妻制。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一夫一妻制度。这是得到凉山彝族内部法律制度认可的婚姻制度。第二、同族内婚。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严格执行同族内婚。不同民族不能通婚。它要求婚姻的缔结只能在本民族内进行,彝族不得与其他民族通婚.第三、等级内婚。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各等级之间是不允许通婚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严禁统治等级与被统治等级通婚。诺合(黑彝)是统治等级,曲诺、阿加、甲西是被统治等级,两者成员之间严禁通婚,恋爱和婚外性关系也在禁止之列。第四、家支外婚。家支外婚是指每个家支的成员只能和外家支成员结婚,同一家支内部严禁通婚。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家支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第五、优先姑舅表婚和姨表不婚。即在上辈中,自己父亲的兄弟娶其母亲的姊妹,母亲的兄弟娶父亲的姐妹;在同辈中,不能和父亲兄弟或母亲姊妹孩子结婚(相当于自己的同胞兄弟或姊妹),母亲兄弟的孩子和父亲姊妹的孩子是我或我妹优先婚配的对象。


二、凉山彝族现代的婚姻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1956年的民主改革,凉山彝族从奴隶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1952年,凉山成立凉山彝族自治州。婚姻方面开始实行自由婚姻。目前主要的婚姻法律是1983年颁布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而在凉山彝族这个规定中,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六条: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三、婚姻制度变迁的调适和适用

凉山彝族以前婚姻法和现在婚姻法最大的冲突在两方面:

第一、与婚姻自由原则冲突。《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在凉山彝族地区包办婚姻依然存在。以前凉山彝族等级内婚和民族内婚的观念依然存在,明显影响当地的婚姻自由。

第二、男女平等原则上的冲突。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不论男性或者女性在婚姻权利和家庭权利方面都是一律平等的。但在凉山彝区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存在,即便是超生也得生个儿子,且有的家庭还得生二个儿子以上才满意。因为在凉山彝区是很讲家支、家族势力的,在这种背景下,男女在家庭地位还是在其他方而都是不平等的,妇女始终处于劣势。

根据最新的调查,王卓认为凉山彝族传统婚姻制度中的转房婚制、一夫多妻制等旧俗,己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趋于消失。姑舅表优先婚制在代际之间己呈明显下降趋势,在彝族婚姻制度中己经不再具有显著地位。凉山彝族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家支外婚、民族内婚和等级内婚己经有所松动,但短期内很难发生根本性改变,尤其是等级内婚和民族内婚。 因此,对于凉山彝族地区以前习惯法和现在婚姻法并行的情况。一要对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使用逐渐减少。在尊重彝族的优良风俗习惯下,鼓励彝族和汉族进行通婚,鼓励婚姻自由,逐渐减少民族内婚和等级内婚。二要对国家婚姻法的使用频率在增加。要让彝族认可国家的婚姻法,使国家婚姻法深入人心,使涼山彝族逐渐自觉的遵守婚姻法。三是要构建民间协调机制。当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和现在婚姻法产生冲突时,民间协调机制起到桥梁作用,沟通习惯法和婚姻法。要逐渐形成村民村规,对乡村进行更好的引导。 【参考文献】:

1】张居盛.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婚姻法律制度[J].西昌师专学报,19951.


2】王卓,张伍呷.凉山彝族婚姻制度的松动与走向研究——兼析彝族贫困代际传递的原因[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

3】斯蒂文·郝瑞.田野中族群认同与民族认同[M].巴莫阿依,曲木铁西译.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刘奇(1995-),男,汉族,河南省武陟县。研究生,边疆社会学,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四川,成都,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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