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门店店面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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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门店店面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减少新应收账款的形成,贯彻“谁销售、谁收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目的:

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管理,及时回收账款。

各店面要定期检查合同款收回情况,对安装完毕后仍有余款的要做好登记,安排相应销售员及时催欠。

2.适用范围应收账款包括预约金、合同款、合同余款及其它应收款项等。 3.管理部门: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 4.主要内容:

4.1收款原则

预约金:统一按照最低3000/单收取,遇客户带的现金不够或忘带卡可先收取一部分定金,不足部分须通知客户7日内补齐。

合同款:签订合同时须收取合同全款。如暂未能收取全款须明确告知客户在出货前交齐全款,且在合同上明示“款项须在仓库出货前补齐”

合同余款:因特殊原因承诺客户在安装后才收取的款项。 4.2催款职责

财务部按月统计合同余款,每月5日将附件1《合同余款统计表》公示在公qq群。

相应销售人员负责催讨账款,合同余款最迟必须在安装完毕后1个月之内收齐,逾期则按4.3项自相关责任人工资中扣取坏账准备金。

4.3坏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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