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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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5.09

【字 号】晋地税税二发[2001]27 【施行日期】2001.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1]2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全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我省2001年度的免征额为20529元。以后年度的免征额由各市()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公开信息确定,省局不再行评语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3739d1e3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