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 【年(卷),期】1999(000)010 【摘 要】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将我省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地方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标准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据实扣除。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总页数】1页(P61-6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J], 4.江西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ee00b33de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