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所在公司现在存在以下行为:
1、在合同期内以经营出现困难为由,强制在2月对全员降薪20%,个别降薪高达50%以上
2、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员工2个月的工资
3、对部分已经过试用期的员工,以负责人出差为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4、强制要求休产假员工未休满就来上班,并以升职为由进行恶意调岗,调为任务工资制,底薪远低于原合同工资
5、调整上班时间,以加长午休时间的形式,实际是变相延长上班时间
6、以胁迫手段强逼员工签订任务保证书,并以全额工资为抵押,即完不成任务不发工资
7、在合同内写2个月连续未完成任务则直接自动离职
8、员工离职后拖欠在职期间的业务提成,以及协商的补偿金
9、对于员工因公的花费不予正常销账,并在事后提出不要收据要发票 需要证明人等理由。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已经去申请仲裁,可是不知道可以依据什么相关法律,提出怎样的赔偿额度,希望有专业人士帮忙!非常感谢!
广东胡律师回答:
你可以直接以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水果忍者:http://www.toufa5.com)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e068ef856a561252d36f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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