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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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设立三级安全检查制度,以落实到人的办法,使每位员工能够自觉地建立起高度警惕和防范于未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沿街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出租用房。 第二章 出租房治安、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向承租人宣传有关出租屋治安、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第四条 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消防情况,并如实将治安隐患向公安派出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

第五条 严禁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严禁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七条 一年内在出租屋内发生二次以上治安案件,或发生一次以上刑事案件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中止其租赁资格。

第八条 应经常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章 承租房责任人的治安、消防责任

第九条 承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的法律、法规、规章,


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消防防范措施。

第十条 各承租房由责任人、店长、领班组成三级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对承租房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每位员工负责的范围内,各司其职。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检查。检查内容分三级检查制:

一、一级检查

每位员工负责的范围内,各司其职。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检查: 1.各类电源开关是否按规定正常地关闭或接通; 2.现金、贵重财物是否放好或交由专人保管; 3.各类门窗是否关好锁好,是否留有火种或发现漏水; 4.一旦发现隐患、险情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品格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二、二级检查

当班店长或领班每日营业结束时对店内进行检查。检查包括: 1.各类运转设备是否正常; 2.卖场内是否有滞留人员; 3.对一级检查进行复查; 4.检查完毕填写当日检查记录。 三、三级检查

由承租人定期负责,对一级、二级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发现错误及时指出并限时整改,每次核查完毕应填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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