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基于福建省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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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Drives Collective Action to Establish Collective Forestry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An

Analysis based on a Case Study in X Village, Sha

County, Fujian Province, China



作者:龙贺兴[1];林素娇[2];刘金龙[3]

作者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林业局;[3]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出版物刊名:中国农村经济 页码:2-17

年卷期:2017 8

主题词:集体林权;社区森林管理;集体行动;林业股份合作组织



摘要:如何调动单一农户的投资和经营积极性,一直是中国集体林权和管理政策实践与研究的优先方向,社区如何形成集体行动来管理森林则很少受到学界的关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依托于行政村或自然村成立的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在一些地区兴起,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研究基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及其团队开发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分析了福建省三明市沙X村股份林场形成的诱因、主要制度安排及其集体行动的形成条件。研究发现,社区可以能动地形成集体行动,克服集体林承包到联户所存在的规模小、造林和管护难、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形成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成立所需要的林权、收益分配、决策管理等制度性安排,实现社区森林管理模式的创


新。由村集体管理的一定规模林地的存在、社区成员生计方式的相似、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形成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这一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政府不宜对集体林强制推行单一的承包到户和市场化改革方案,要重视社区内部的集体行动,促进社区森林管理的发展,鼓励采用多样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不同主体对森林资源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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