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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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操作规程



行车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确保处在安全状态方可开车,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二、使用时必须先点动控制按钮,确定正确的行驶方向,行车运行途中,吊钩不得碰撞任何物件,吊钩空运行高度必须离地面二米以上。

三、吊钩接近工件前,必须点动缓行,严禁用倒车代替制动。 四、起吊前必须确认被吊物件的重量,严禁超负荷作业。

五、超重用的吊索必须牢固可靠,且必须按照吊装部位吊装,严禁用橡胶皮带起吊工件,起吊重型物件时,必须先点动试吊,确保行车的机械制动性能及起吊物件的稳妥可靠。

六、不准将起吊物件歪拉、斜吊,确保吊钩垂直,吊绳的吊装位置必须合理可靠。 七、起吊时,工件上下不能站人,工件上不能有浮放物品,不得将重物吊挂悬空时,对重物进行加工作业,严禁将手直接置于工件下方操作。 八、起吊带棱角,快口的物件时,必须用木块或纱布垫好。

九、使用完毕后,严禁将操纵控制按钮盒随意脱手,避免晃荡、碰撞。

十、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行车停放在车间二端,并关闭控制按钮盒上的电源开关。 十五、行车操作工不得背向运行中的行车,人一定要随行车走,紧盯行车,不得发生其他碰撞意外。 十一、行车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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