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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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名词解释

【华侨】①初指旅居他国的中国人,不论居住时间的久暂;后来也指他们在侨居国繁衍的后代。与“中华民族后裔”、“中国血统人”同义。但至今在国外,仍有不少具中华民族血统或中华血统,但不具中国国籍的人,仍习惯自称华侨。②特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且是定居的。

【华人】①泛指世界上所有中华民族血统人和中华血统人,不论国籍,以区别于其他民族。②指中国领域外中华民族血统人和中华血统人,以区别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人。③“外籍华人”的简称。指在中国领域外具中华民族血统或中华血统,但不具中国国籍的人,以区别于“华侨”。④专指原为华侨,后参加或取得侨居国国籍的人。这部分人已不具中国国籍,但仍保持明显的中华文化特征( 反映在姓名、语言、习俗、道德观念、心理状态等方面 ),活动在华侨华人社会,以区别于中华文化特征已很少的华裔。

【归侨】①归国华侨的简称。②特指回国定居后的原华侨。华侨回国办事、探亲、旅游的仍称华侨;一经定居则称归侨,不再称华侨。

【侨眷】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①“中国血统外籍人”的通常称谓。是指虽具中华民族血统或中华血统,但不具中国国籍的人。②一个国家的人,对不具该国国籍的中华民族血统人和中华血统人的称谓。如中国国籍人在新加坡可被称为“外籍华人”。

【华裔】①泛指海外所有中华民族血统人及中华血统人。②特指华侨华人在海外繁衍的后代。华商因血统纯度与所受教育的差异,而有不同类型。父母都是新客,所生子女为纯中华民族血统的华裔。此种华裔虽具中华民族的气质,但因所受教育不同而又有区别: 受过较深的华文教育者,其生活方式中国化;受过较深的西方教育者,则西方化;受过较深的当地教育者,则当地化。华侨(要指男子)与当地人(所谓“土著”) 所生子女,为混血华裔,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答答”或“土生华人”,菲律宾的“华菲混血儿”等。混血华商多数当地化,但主要也是受所受教育的影响。有一部分混血华裔被家长送到中国受教育或在当地受较深的华文教育,其中国化程度远远超过一般纯中华民族血统的华裔。

【侨胞】“华侨同胞”、“侨居外国的同胞”的简称,是对华侨的亲切称呼。华侨是我国公民,同一国人都可以互称同胞,意即嫡亲的兄弟姐妹。

【侨务工作对象】在我国是指华侨、归侨、侨眷。外籍华人不是侨务工作对象。但因外籍华人祖籍或原籍为中国,有很多人在中国成长,还有很多人出生在中国,原是华侨,甚至有些人昨天还是中国公民。他们长期以来与中国就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比如有父母、配偶、子女、亲戚、父执、朋友、同学以及产业、企业、事业等等在中国),一向与中国有很多事务来往,对中国有亲戚般的感情。这些关系、事务和感情不可能随其国籍的变化而消失。中国政府珍惜与外籍华人的关系和感情,一


向把他们作为中国人民的亲戚善待之,在分清国籍的原则下,在来往事务中尽可能给予同华侨一样的照顾。

【海外关系】“海外”,义同中国境外。海外关系指境内电国公民与境外各种亲友的关系。 【侨校】“华侨学校”的简称。①泛指华侨创办的学校。尤指华侨在海外创办的中文学校。②特指国内为华侨学生创办的学校。目前有两所大学 广州“暨南大学”和泉州“华侨大学”,以及北京、广州、福建集美三所“华侨学生补习学校”(也称“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和北京“侨联中国语言文化培训中心”。③地方上有人把华侨在侨乡捐资兴办的学校也称为侨校。

【侨团】“华侨团体”的简称。①泛指华侨在国内外组织的团体。目前,国内没有华侨团体。国外华侨团体历史悠久,数量很多,是华侨社会

各种群体为各自的利益而成立的。高层次的华侨团体具有管理华侨社会的职能飞处理一般华侨民事纠纷,代表华侨社会与当地政府及其他民族往来。早年华侨团体以地缘(同乡会)血缘(宗亲会)帮缘(行业会、堂口)组织居多,也有政治团体和社会福利团体。华侨团体往往有较深的门户之见,且多卷人中国政治纷争。②自从华侨社会演变为华人社会以后,华侨团体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比如,已出现由学者、技术专业人员组织的专业团体、华青团体等。有识之士已逐渐意识到应摒弃各种门户之见及政治分歧,消除内耗,团结一致,共同为华侨华人争取权利和利益,为华侨华人的生存与发展而努力。原以华侨为主的团体,很多已是以华人为主,理应称为“华人团体”,但很多人仍依习惯称之为“侨团”。

【双重国籍】指一人兼有两个国家的国籍。一个人既是A国公民,同时又是B国公民。对AB两国都承担公民义务,常处于困难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新移民】主要是指70年代中期以后移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包括:第一,近十多年来,从中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移居其他国家的移民;第二,70年代向北美、西欧和澳洲流动的印支难民中的华侨和华人;第三,东南亚华侨华人向西方发达国家的再移民。

【再移民】某国公民移民到甲侨居国( 或地区 )后,从甲侨居国( 或地区)移民到乙侨居国(地区)。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地相当普遍。

【非法移民】未经办理合法手续而人境的移民。这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一些经济上不发达或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人民,为了谋生或寻求较优越的物质生活,以及政治、战争或其他原因,有移民他处的需要或愿望,但由于本国(或地区)或拟人境的国家(或地区)的移民政策的限制,难以办理合法的出境或人境手续,遂采取偷越边境,购买假护照、假签证等非法手段,进人相对发达或较富裕的国家和地区。此类移民一旦被出境或人境一方的当局发现,将会遭到法律制裁。

【投资移民】又称商业移民。从甲国(或地区)携带资本投资并移居乙国( 或地区 )的移民。此类移民所投资本数额和享有的权利,依不同国家(或地区)移民条例的具体规定而异。

【定居】①把一地作为固定住所,长期居住。②在有出入境管制或户口管理的地方,根据当地规定,具备一定条件,具备合法手续,取得永久居住许可,才为合法、正式的定居。

【出境】专指离开本国某一行政管理区管辖范围的边境线,进人本国领域内的特殊区域。如从中国内地去台湾、香港、澳门,从大陆、港、澳去台湾,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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