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俏文与刘舜贤、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环境卫生服务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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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俏文与刘舜贤、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环境卫生服务站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粤51民终53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楚峰陈烨杨桦 【审理法官】吴楚峰陈烨杨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俏文;刘舜贤;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环境卫生服务站 【当事人】李俏文刘舜贤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环境卫生服务站 【当事人-个人】李俏文刘舜贤

【当事人-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环境卫生服务站

【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谢丹丹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谢丹丹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斌谢丹丹 【代理律所】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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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俏文

【被告】刘舜贤;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环境卫生服务站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51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俏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2:36:35

李俏文与刘舜贤、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环境卫生服务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

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1民终53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丹,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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