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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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六条 财务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由有关领导保管,因出差、开会、请假等原因应委托他人临时保管,同时有文字记录备案。但被委托人不得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在使用“财务专用章”过程中必须登记详细的使用用途,同时“财务专用章”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1)作为银行印鉴分别在指定的各开户银行备案使用,不得混用;


2)收款、付款、资金调拨等业务结算票据盖章;收据、发票盖章;

3)办理公司相关金融业务。

第八条 发票专用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建立登记制度。

第九条 各类票据管理:

1)承兑汇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详细登记台账; 2)公司从税务部门购买的发票由指定专人保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发票开具要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作废时要加盖“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3)公司所有的现金支票由出纳保管,出纳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合理提取现金,尽量避免大额支取。其余支票应由指定人保管,开出转账支票或电汇必须有完备的付款手续方可转账或电汇;

4)收款收据是公司收取现金时开出的凭据,公司印制统一的收款收据,连号不重复,收款收据由财务统一保管。各部门领用时由经办人到财务登记并应登记起讫号码。《收据》用完后交财务验旧领新。在开具收据时作废的要全份保存,不得丢失,公司将不定期对票据(承兑汇票、发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收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重大失误或失职,处以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借条”除经总经理特批外,其余一律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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