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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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3]37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37 2003519日)



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51)收悉。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教电188)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02]58)实际执行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行为,现对普通高等学 1 / 2








校民办二级学院(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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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c9a590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