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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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文稿的层次序号有两种体例: 第一种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 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若有更小的层则用“①”“①②③必须为同一段” 第二种 科技类文稿层次序号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隔(即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最后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如“11.11.1.1”……,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不宜过多,通常不应超过4级,即:

1级——1 2级——1.1 3级——1.1.1 4级——1.1.1.1

序号应左侧顶格书写。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写标题,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没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再写具体内容。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应左起空2格书写。 “一、(一)1.”这三个层次应与标题独占一行,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日常使用过程中,要么不匹配(如“123”后面加顿号“、,要么使用错位(如不用“一、“二、“三、”而直接使用“(一)(二)(三),或者格式有误(如层次序号前面是否空2个字格),或者体例杂糅(如“11.11.1.1”与“一”(一)1.”两种层次序号混用),这些不规范的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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