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利用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穗财督[2014]4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利用办法》的通知 (穗财督〔2014〕42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扩大财政检查成效,增强财政监督威慑力,现将《广州市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利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6日 1 / 3 广州市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扩大财政检查成效,增强财政监督威慑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以下简称“检查结果”)是指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专职监督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所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和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检查意见书、财政检查建议书、绩效评价报告和其他检查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利用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执行情况跟踪落实、公开和共享,以及将检查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重要依据的行为。 第五条 检查结果利用由财政部门实施。 2 / 3 第六条 检查结果利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共享、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结果跟踪落实 第七条 被检查单位应于收到检查结果相关文书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7482357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