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细则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疑难病例范围:门诊患者就诊3次未确定诊断者、住院患者入院一周未确定诊断者;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等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疾病在应有明确疗 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的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的病例;涉及多脏器严重病理生理异常者、涉及重大手术治疗者;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住院期间有医疗纠纷倾向以及住院超过30天的患者;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2.疑难病例讨论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会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为二级医师。 3.讨论时,主管医师负责报告病例、提出讨论目的及意见;上级医师补充汇报病史、分析病情;参加讨论人员逐级提出诊疗意见;主持人做病例讨论总结,并根据讨论情况提出下一步诊疗方案。讨论内容记录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主持人审核签字。 4.疑难病例讨论结束后,主管医师应于当天书写疑难病例讨论后的病程记录,对本次疑难病例讨论做出总结和提出下一步诊疗方案,经上级医师审签。 5.如科室讨论后诊断仍不明确,需提请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全院会诊或院外会诊进行讨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302fdc20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