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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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主题是寻找犯罪行为的现象与规律,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借此寻找方法以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最后这项于今日已被更精致地分科为刑事政策,而与犯罪学同属刑事学的分支学门)。除了针对犯罪人以外,犯罪学研究也会调查社会与政府对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反应,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处境。在研究方法上,当世的犯罪学特别着重于应用社会学理学经济学的理论及研究方法来观察和了解犯罪现象、成因。此外,随着大脑神经科学和基因的研究兴盛,这两种领域的观点也越来越受犯罪学的欢迎。历史: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Raffaele Garofalo英语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意大利语:criminologia)这个专有名词。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Paul Topinard首次于法国文献中使用犯罪学一词(法语:criminologie)。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古典学派出现于18世纪中后叶,欧洲各国刑事改革浪潮中。是时,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替代中世纪各种酷刑的惩罚方法,诸般人权呼声与刑罚执行上的变革相继出现,猎巫、刑求逼供、纠问诉讼等制度相继被废除。大尺度的发展,便是法国大革命后所提出的人权宣言、国制宪会议所提出的宪法权利清单等等。18世纪中后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贝加利亚、边沁及其他的古典学派思想家认为:人拥有决定自已行动的自由意志。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自己定义的快乐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付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严厉的)刑罚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即:确定会发生)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过了两百五十年之后的今天,回头审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可以评价为:当时的哲学家与法学家们凭著自身对社会、人类、尤其对犯罪人的观察,提出了一套解释的命题。这套命题在当时,由于人类行为科学的实证研究尚不发达,因此欠缺客观的证据。不过随着两百五十年来实证研究的日益发达,这些命题逐渐得到犯罪生物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上的支持或反对证据。实证主义学派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将科学实验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孔德强调社会现象及人类行为之研究,必须以严谨的科学方法为基础,始可得客观的研究发现,则就没有社会现象的社会知识。其曾谓:“没有实证研究方法,即没有社会现象的真实知识。”相应地,犯罪学的实证学派也出现于19世纪中,主张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犯罪行为的原因。此时期的研究大多发现,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或外在的。犯罪学实证主义大致可分为生理学/生物学、理学社会学三个方向;相应地,各学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释和犯罪预防方法,也就带有各自学门的色彩。意大利学派犯罪学实证学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个19世纪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切萨雷·龙勃罗梭、Enrico FerriBaron Raffaele Garofalo,他们有时候被合称“犯罪学三圣”。因为他们都是意大利学者,所以也被称为“意大利学派”。(1835 - 1909)是19世纪后意大利的监狱医生,主要领域是精神医学他对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特别着迷,主张用经验证据来认识犯罪,是生理实证主义(犯罪学生物学派)的开创者,也被称为“实证犯罪学之父”[3][4]。他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枕骨形状、手臂长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著犯罪的较高可能性。这条路线带着《颅相学》及达尔文《进化论》之内涵。但因为Lombroso的研究样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对照组,并


不符合有效科学研究的条件,所以其理论没有科学价值[5]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纪转移主题为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费利(1856 - 1929),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他是龙勃罗梭的学生。费利认为生理与社会都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并主张犯罪人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加洛法罗(英语Raffaele Garofalo)(1851 - 1934),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法学者。加洛法罗曾提出以下的理论: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参见: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犯罪人应依进化法则予以淘汰。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与强迫隔离。认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惩罚手段加以镇压”。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一词:危害社会之不道德行为,且欠缺“诚实”与“怜悯”这两种人类共有之道德情感。犯罪成因应扩及心理及社会层面而为探讨。龙布罗梭、费利、加洛法罗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会,基本上已涵盖了犯罪学研究的全部面向;当然,随着实证技术和科技进步,现代能做的研究比他们当时更为深入、有效、有效率许多。虽然他们当时受限于实证技术不足,能为各自理论提出的证据其实非常薄弱,以致于只能算是“空言主张”的程度;不过他们倡导以科学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开创新研究领域,人类的社会管理从中获益良多,仍值得史书记上一笔。社会学实证主义与意大利学派大约同时期,19世纪的欧洲其他国家较不流行从生理、心理之类的个人层次来分析犯罪,较流行的是社会学实证主义,从社会结构与社会阶级切入,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法语:朗伯·阿道夫·雅克·凱特勒 19世纪前半比利时的天文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关因素。Henry Mayhew18121887),19世纪中叶英国的记者、社会研究者,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他的研究成果先以连载发表于伦敦的报纸《Morning Chronicle英语Morning Chronicle上,1851年集结成三册的《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英语London Labour and the London Poor)》,1861年再补充出版〈别册〉(Extra VolumeRawson W. Rawson18121899),19世纪中与后半英国高阶公务员与统计学家,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著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John 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英语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英语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涂尔干,19世纪后半到20世纪初法国社会学家,认为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无法消灭芝加哥学派芝加哥社会学派和犯罪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在20世纪初兴起,主要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Robert Ezra Park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会学家所建立。二十年代,ParkBurgess发现在城市发展中经常出现的同心圆模式。1940年代,Henry McKayClifford R. Shaw聚焦于青少年犯罪(或译:少年非行),发现他们集中在上述同心圆的“过渡地带”亦即少数民族区和贫民区。芝加哥学派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研究城市,并认为大部份的贫穷居民都在社会结构和家庭、学校等地方感到挫败。这造成社会解体(英语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缩小家庭与学校等社会组织控制行为的能力,与及创造偏差行为和犯罪的环境诱因。芝加哥学派的苏哲兰1924年著作的《犯罪学·初版》中,发表了《差别接触理论》,主要认为人们从与他人的交往经验中学习到犯罪行为。社会心理学结合认知神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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