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朱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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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安文街道月山路265号。 负责人:林宝 委托代理人:陈伟,系原告工。 被告:朱某,*族,住浙江省磐安 被告:某,*族,住浙江省磐安 法定代理人:某,*,身份XXX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系某母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与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5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易程序于2022727日公开开庭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某的法定代理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朱某、某在遗产偿还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支付利息3597.47元(利息算至20224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定及人民行相关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和理由:被告购买材料向原告申借款。2021311日,原告与被告为签订******************76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合同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壹拾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21311日至2022310日止;借款行年利率10%,被告逾期款期按借款利率上50息;对产生的未支付利息收复利;因被告违约而造成原告为实现债生的用由被告方承担;合同还对其它相关事作了定。合同签订后,2021312日原告将借款壹拾万元划入双方定的账户。但是被告因意外死亡,未按归还借款,截止2022412日,仍有本金壹拾万元,利息3597.47元未归还(利息算至20224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定及人民行相关算),原告方多次系催收沟通都未果。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益,特提起诉讼求法院清事,依法判决。 被告某答称:一、限制民事行能力人,由母亲陈养,某已于2020810离婚。二、202112月意外死亡,某已经长久未和居住生活,而且的家人一直十分排斥某,所以某并不清楚财产和全部债务。恰好,的大新平主找到商要求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本案的10万元借款),作条件,位于川一村依土小区在建的房屋及沙21万元的股份其所有。据某所知,些也是的全部财产。另外,考家家族问题家人要求某保留当地口,故新平所有的位于川一村后山的老房子用于某落既未过户,也未实际居住)。上所述,第一,的法定承人但并未承其任何财产,其生前所负债务应实际财产继承人承担。第二,2022124日,某与新平等人在磐安窈川人民解委签订协议并不完善。因实际不清楚财产债务情况,协议中第一项债务承担部分未写明本案所涉借款,第二项财产转让部分也未写明沙21万元的股份,第三关于房屋转让定,双方原意也只是让郑某落,何况到目前止,房屋也没有过户。因此,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应财产实际新平承担。协议书无法明答人因得了新平的老房子。即便法院某因得了老房子,某愿意出具面放弃承声明或者同意原告房屋。另外,有个求,因为郑未成年人,限制能力人,无经济收入来源。某的监护某没有固定工作,无定的生活来源,靠监护人养育某稍,希望法院能在遗产给郑某保留


适当的生活用。 被告朱某未作答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向本院提交的据如下: 据一、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款支付凭、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明原告于2021311日与被告为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义务进定,且原告已将款划入账户的事 据二、账户查询单一份,以明截至2022412日止拖欠的借款本息的事 据三、情况明一份,以因意外死亡,被告朱某系,被告为郑*儿的事 被告原告提交的质证如下:对证据一、据二不清楚,三系事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抗,向本院申请调取的人民议书【磐窈民调书***********】一份,以人民解委解,长郑新平负责偿还生前所建新房归郑新平所有。 原告被告某提交的质证见为:本案起后才知道有人民协议书的存在,真性没有异,但认为2022124新平、某、某三人达成的人民议书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三人对郑财产进行了置,却唯独未对郑所欠稠州行的债务进定,故稠州行会提起相关撤,同被告答中指出生前有沙股份21万元也需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事实为承人债务偿纠纷,案涉借款人202112月因意外死亡,2022124新平、某、某三人达成的人民协议书对郑遗产债务进行了理,原告认为该调协议损害其利益,原告也已向本院提起撤。本院认为,本案必案的依据,故目前本案中原告起的条件不成就,应驳回原告的起。本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定,裁定如下: 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 本案案件受理1186元(已减半),予以退 海芳 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舒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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