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成立并履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得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许溢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将其调整到其余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一定进行健康检查, 全部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一定保留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暂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一定先进行健康检查, 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字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刻离开工作岗位,待查病因,清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从头上岗。 五、从业人员一定有优秀的卫生习惯,而且做到: 1、 工作前、办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 直接入中食品以前应洗手消毒; 2、 穿着洁净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抽烟。 3、 4、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寄存处要做到 “十防”(即防盗、防 水、 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露)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c73e70ac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