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7(000)012 【摘 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支行,凡是由城市合作银行统一建立帐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仍应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关于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城市合作银行实行由支行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所属支行提取(分摊)总行管理费.支行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关于总行提取(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总页数】2页(P55-5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J], ; 2.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J], 3.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J], 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601525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