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1]4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9.25 【实施日期】2001.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472号 2001年9月2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 / 2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用时, 必须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在保险业务中,凡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式样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及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c267e4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