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58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7.29 【实施日期】199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0日)废止 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29日 昆政复〔1993〕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的行业行政管理工作,暂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负责。 1 / 2 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劳动、环保、工商、物价、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协助搞好液化石油气的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遵守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各种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7fa4f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