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小军、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01-29 22:20:1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粟小军、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6

【案件字号】(2021)12民终2492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俊利舒易成夏英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粟小军;李静;湖南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文鹤;曾建伟 【当事人】粟小军李静湖南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文鹤曾建伟 【当事人-个人】粟小军李静曾文鹤曾建伟 【当事人-公司】湖南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梦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瞿艳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梦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瞿艳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梦霞瞿艳平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粟小军

【被告】李静;湖南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文鹤;曾建伟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上诉人粟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4 02:51:04

粟小军、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2民终2492号之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粟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艳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445214XB 法定代表人:曾大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建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粟小军因与被上诉人李静、湖南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文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26bb13b24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