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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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本产权证明不适用住所申报制)

企业名称



个体经营者姓名 联系人姓名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住所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途) □城镇农村居民自建房

房屋法定用途

□经营性用房(非办公用途) □住宅商品房

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具体描述:

申请人承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兹证明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

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证明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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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填报说明: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

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不适用住所申报的,如业主不能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可以由镇(街)人民

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此文书样式。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4.住所地址格式为 东莞市XX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XXX号铺,

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所地址为“东莞市XXXXXX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XXXXXX村小组”。

5.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6.房屋性质为住宅改作经营房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

经营性用房证明》。

7.填报虚假信息,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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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abe2d1f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