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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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 (经营场所)

荥经县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平方米的房屋(或土地)以 方式提供给该单位使用,使用期限为 年。

产权人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或留存指纹):

对以上内容,本单位予以确认。

需要证 明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此证明仅限无法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时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51c928b9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