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产 权 所有人 证 明 本房屋属 所有,同意将 ㎡以 方式提供给 使用,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附后)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产权所有人(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否同意作为经营场地的意见 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经办人签字: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a062dfc5a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