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规范(草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流程名称 总经理 请假流程图 综合部 用人部门 员工 填写《请假条》 相关表格 《请假条》 部门主管批准 综合部 总经理 批准 部门主管 批准 请假2天(含)以内 请假3天到6天(含)以内 请假7天(含)以上 1.将《请假条》在申请批准后的当天上报综合部备案 1.电话请假仅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 1.请假结束后的上班的第一天 2.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3.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病假证明。 1. 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2.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否则作旷工处理。 3. 员工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上班的,车间主任应报综合部备案。 4.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32c1ea551810a6f5248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