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 【发文字号】外发[1995]12号 【发布部门】外交部 【发布日期】1995.04.28 【实施日期】199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外发[1995]12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新的工资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馆提出了一些意见和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为完善新制度,深化改革,促进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的转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医药费报销年度内,馆员医药费支出总额在6000美元(在馆不足一年的按其本报销年度实际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下的部分,仍按外发<1994>20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6000)美元(或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上的部 1 / 2 分由公家全额报销。 举例如下: <例一>某馆员199×年度支出医药费总额7000美元,公家报销额为: 7000-6000+(6000-600)×95%+(600-240)×70%=6382美元 <例二>某馆员199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4666d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