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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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一、清真寺设会计、出纳、保管,各负其责,账、款、物要分开管理。

二、财务民主,账目公开,按时公布清真寺的收支情况,接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穆斯林群众的监督。

三、勤俭节约,合理开支,本着少花钱,不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添置购物要有计划,反对铺张,讲排场,做到“审 ‘一支笔’收支‘两条线’的审批制度,坚持审批程序,即经办、审批、验收、票据四相符。

四、清真寺正常的水、电、气开支费用,允许经办人先支付,然后凭票据经主任签字后报销。其他支出款项必须经由寺产保管(或经办人、或证明人)、主任签字,寺管会主任经办的,必须由两位副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五、清真寺日常资金使用由主任负责管理,开支三百元至五百元由主任负责;开支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须经三们主任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开支一千元以上的必须经清真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搞好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工作,做到款、物、票据、帐表四相符。

七、清真寺接受各界的捐赠,凡收入的所有款项,应立即交会计入账。政府拨付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工作结束后,公布款项使用情况,余款交会计入账。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开支,擅自挪用清真寺钱款,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清真寺的资金预付,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权限运作,经办人先借款,借款人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应将账目交会计入账。

八、清真寺的收支情况,实行半年一公布,一年一总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穆斯林群众的监督。

甘浚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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