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备案规范 政策依据——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政策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管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资格认定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陕科发〔2008〕55号)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附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7)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和近两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成本率情况表; (8)企业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情况说明。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及申报:备案后年度申报执行 后续管理:取得证书第二、第三年,年度申报前备案(3)至(8)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6bf03e5acfa1c7aa00cc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