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律所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律所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律所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律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所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律所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律所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申报、分析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律所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律所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律所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律所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律所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并报告律所主任。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律所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经律所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律所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律所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律所合伙人批准後处理。 第四章 流动资産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律所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律所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f612138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