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福利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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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中看福利哲学 【摘要】:经济法的产生与福利哲学的变化发展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个人责任观念的改变,自由的再认识,“公民资格”概念的出现是经济法福利观的哲学基础。针对福利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倾向,经济法应当构建一种公共福利观。 【关键词】:经济法 福利哲学 公共 在人类政治和社会哲学史上,福利需求的位置和位阶十分低下:一般认为“权利”要求比福利命令对人类的理性和情感有一种更高的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社会、个人互动的法律,“福利”作其题中之义,沟联了国家、社会、个人,在某种程度是国家干预的正当性证明,这样使经济法的产生与福利哲学的变化发展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也存在着经济法福利观的选择问题。 一、近代福利哲学的历史发展 (一)福利哲学的理论起点 19世纪的政治经济哲学主流观点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但福利观念及学说的萌芽在自由放任主义环境下旁生出来。斯密认为市场可以让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使公共利益也得以实现,但他不否认市场失灵的存在,认为政府做好守夜人的责任之外,还有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这可以理解为福利不是通过纯粹交易而最大化的,它需要政府发挥作用。 (二)福利哲学的确立 近代福利哲学确立应该以1 9世纪的功利主义学说为标志,功力主义学说创始人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可以成为社会统治阶级推行福利政策的理论依据。后期的功利主义学说在福利方向上基本上是在边沁这个理论上进行发展的。英国19世纪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斯图亚特·穆勒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人道主义的关心”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他的机会平等正义观成为20世纪资本主福利学说的思想基础。 (三)福利哲学的发展 随着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法律和社会价值的发展,在今天福利主义已经成为了社会应有之义。二战后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进入福利扩张时期,重大的不平等将个人自由转化为某些人位于他人之上的权力,国家有责任以集体善的名义对此加以校正。然而在7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了福利国家制度的危机和调整,实现了福利国家向福利社会的过渡。 二、经济法“福利观”的哲学基础 通过各种福利哲学流派和学说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可以探寻经济法福利观的哲学基础,经济法福利理论的构建依附于对自由、社群和平等等概念进行重新解释的现代福利哲学。在经济法的福利观中,干预措施的理由是根据社会正义、平等、需要和权利终极伦理原则来表达的。 (一)个人责任观念的改变 在个人责任至上的观念上,就可以在应得和不应得的贫穷之间进行区分,个人责任要求我们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在这种基础之上,法律把贫困当作道德应予谴责,而在政治上则要加以纠正的社会问题来看待:防止贫困又因为失去基本生活来源而铤而走险,危害社会。 然而,19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经历以及对非自愿失业思想的接受,人们对待贫困,不再单独与道德失败相关联,在明显不可控的和随意性的经济力量背景下,几乎任何人都是潜在的脆弱者,在非个人化的市场力量的背景下,个人很难或无法控制其命运:市场体系的不可预测性增强,因此人们不能对他的困境负责。 (二)自由的再认识 第1页 共3页 传统的自由观认为个人自由是缺少法律或其它(可改变的)人为障碍:资源缺乏不被视为一种约束。随着对个人责任观念的改变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表面上源于主观选择的行动实际上可能是被迫的,尽管这种被迫来自社会和经济条件而非实体法或可辨认的人类主体。因为可改变的经济条件是能够影响到一个以某种方式行动,其原因是没有其它可行的行动方式。人的自主性实际上因此而降低。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恶劣经济条件的福利立法也会加强自由。 (三)“公民资格”概念的出现 “公民资格”的概念包含公民、政治自由、经济资源的权利要求它源于人们对社会性质认识的改变:社会从一个由共同规则捆在一起但缺之共同目标的,松散协调的个人集合概念,变为一个更亲密的秩序形成一个“社群”,人们由超越契约关系的社会纽带摁在一起,成为共同企业公民。国家福利便不再被视为一种慈善活动,而被视为一种权利资格。 三、经济法福利哲学的论争和对中国经济法的反思 是应当以追求社会公正为己任,还是应当保持自由主义的本质,经济法福利哲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始终交织着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论争。 (一)个人主义福利观 个人主义福利观认为在自由放任经济学的福利哲学中竞争与福利紧密相联,削弱竞争就是对人类福利的破坏,通过国家干预来保障市场竞争的失败者就会使市场失去竞争。基于对人类利他主义情感和贫困者防范,产生了市场体制之外的“济贫法”体系,政府只在最低限度上为穷人提供“剩余福利”,而不涉及再分配。 (二)集体主义的观点 集体主义的观点把福利看作集体的责任,需要发展社会的福利功能,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基本社会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能力得到应有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等方面得到公平的对待。 (三)经济法对福利观选择 如果是把个人主义福利哲学定义为福利是关于个人动机与需要的东西,因而反对为了平等和社会公正的目的而采取的福利措施,那么经济法采取的显然不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福利观。但如果将个人主义福利观与集体主义福利观设计为关于在道德选择上是强调个人责任还是强调集体责任,政治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与社会的平等和公正谁更为根本的问题,经济法坚持市场第一性,国家第二性的本质又似乎和个人主义福利哲学更为契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几次福利观的选择,建国后中国推行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大包干”的“福利国家”主义,这种福利观饱受世人诟病;改革开放后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福利”,这样的体制被称赞为“自由主义”的回归。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一种浅白表达。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确实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但也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体的福利,漠视了他们的权利和声音,造成了利益的冲突和对立以及一定程度的社会分配不公。出现这种现实真相在于:在“市场主导”与“国家主导”争斗中,“国家”得势了则没有自由也不谈福利,“市场”得势了福利衰落了而自由却未必增加。正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教授所言:无论向左还是向右,得利的都是同一些强势者,而吃亏的也是同一些弱势者。因此中国经济法对公共的规制在于使公共机制在能为个体提供福利的轨道上运行,并抑制公共所可能产生的危险。 解决的办法是经济法可以构建一种公共的福利哲学观。在现代社会中,福利供给实际上就是一个政治活动解决经济问题的过程,应当来自投票制度下的政治选择过程。这种主观主义元素并不排除公共生活的公共维度,因为个人只能通过公共规则才能满足他们的欲望。但公共活动的合法性在于它具有与最大化的个人选择某种程度保持一致的功能。问题的解决方案就应当关注如何消除政治体系中的低效率。经济法应当是一套关于需不需要“公共产品”(包括福利),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产品”以及每个人分担的成本第2页 共3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e753c286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