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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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收取房屋租赁鉴

证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0]92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5.18 【实施日期】200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 成都市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川价函[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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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52241a4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