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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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意见书

申诉人:卢洪芬,女,汉,生于1974318日、文盲,住文兴村田湾组。

被申诉人:张跃林(系已故张光中之子),男,汉,小学文化,生于1965410日,住文兴村田湾组。

纠纷争议情况:在1980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卢洪芬一家4个农业人口,承包了文兴村田湾组的地方后,由于家庭劳动力不足,在1982年卢洪芬与本组村民,张光中共同协商将自己4个人口的承包地转包给张光中耕种。双方1990年,因卢洪芬户在1980年—1988年中转有3个非农业户口,只有卢洪芬一人是农业户口,根据1988年农村深化改革,对农转非土地收归村进行有偿转包,在村进行卢洪芬户的农转非土地清查时,因卢洪芬户全部土地是张光中耕种,张光中向村交过几年的承包费,到2004118日至今未交。20119月,卢洪芬来到张跃林家(原承包卢洪芬地张光中之子),要求收回转包的土地,双方发生了土地争议纠纷,张跃林说土地是他与村承包的农转非土地,双方争议,2011101日,双方到村进行调解,张跃林同意还给卢洪芬户全部土地,当时双方在场,何光明支书写了双方当时的协商证明,双方同意领走,过了几天,卢洪芬去做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张跃林说地是他与村承包的,不准卢洪芬耕种,于20111016日晚上,村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根




据上述情况,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为:

一、经调查当时任村支书的向汉武,村没有将卢洪芬户的农转非土地收回,与张光中没有签订农转非土地协议,只是对农转非土地的跟踪管理,收了几年的承包费。

二、经调查土地是卢洪芬与张光中共同协商转包耕种的,村的承包农转非土地承包费,张家或卢洪芬谁家交都可以。

三、因卢洪芬户的土地卢洪芬和三个人口的农转非地是卢洪芬主统一管理,村委对该户土地没有明确和划分。

四、村委会同意双方在2011101日的协商意见,同意卢洪芬收回本户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石场乡文兴村调解委员会

2011.10.24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87c36dcce2f0066f5332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