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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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探讨



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西方法律思想与基督教存在着千丝万缕、多个向度的联系。从目的指向来看,西方法律与基督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从仪式和制度角度来看,西方法律中的许多仪式和制度都发源于基督教的教义和规范;从西方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来看,西方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基督教权威与规范的传统。

一、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渊源相依

西方文明源于地中海,早在公元前一千五百年的希伯莱时代, 法律与宗教原本是不分你我的。希伯来族首领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关于审判正义性的启示,直接来自于上帝耶和华的教诲。他所颁布的摩西五经中曾明确记载, 上帝的戒命, 即人间的法律。《摩西十诫》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谁要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

公元元年左右的前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律则根本禁止对基督教的崇拜,教会是非法的。但由此也产生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 不合作原则——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基督教时代是以主张有反抗同上帝意志相悖的法律的道德权利开始的。而这一原则后来也成为近代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渊源。到公元4世纪, 后罗马帝国的皇帝们皈依了基督教, 教会开始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影响力, 拜占庭的罗马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作為基督徒的职责。

到了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二元主义观流行,国家控制了世俗领域,教会控制了精神领域,政权和教权交织, 极大的改变了西方文明的发展方向,重新塑造了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和性格。在基督教统治的一千多年中, 这一系列的二元裂变是西方社会冲突与秩序、罪恶与圣洁、思辨的理性和创造性激情的根源。

可以说, 最先使西方人懂得法律制度的, 正是基督教及其教会法。特别是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教, 有力地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包括某些法律原则, 最早也渊源于教会法和宗教信条。基督教教义中关于人和人之间、人和神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和思想,成为了近代西方财产权和契约权中个人意志神圣思想的核心,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依据。

二、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内容相通


今天,西方各国的法律思想观念更多的受到十八世纪启蒙哲学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基督教教义中所内含的一些基本观念如人性尊严、自由与良心等观念却深深地烙在了各国法律内容之中。

在处理国家和人的关系上,基督教文化被誉为西方立宪主义的政治文化母体。《圣经》中关于人类起源的问题,以及众生平等的观念直接影响了美国的宪政思想。作为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佛逊的法律思想是自然法理念与基督新教的结合,他是那个时代的美国文化价值观的杰出代表。他从基督教义中所汲取的不是精神鸦片,而是美国独立运动的正义性与合法性的信念,全人类的博爱与关怀的崇高境界,以及一个自由民主制度所需要的社会公德。督教在美国早期法律思想和法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杰佛逊在《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上,基督教与西方法律内容相通。《圣经》中的原罪、赎罪及末日审判说有效地促进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将法律的遵守内化为人们内在的行为习惯与思维方式,客观上使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潜移默化为了一种自觉的传统,并像血液一样流淌在西方市民社会民众的生命里,并被作为文明传承。

三、基督教和西方法律思想形式相近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正是这种仪式化的法律才增强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基督教的宗教仪式,对西方法律文化影响颇大,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 基督教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也随之带有相应的教会崇拜色彩。基督教从直观上看就是宗教仪式, 那些神秘而又繁琐的仪式是构建基督教会宗教信仰的前提和基础, 么同样,法律的权威也体现在法律的某种仪式上,可以说不论古代的法还是现在的, 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无不显露出仪式的轨迹。宗教在布道、忏悔时有庄严的教堂和仪式; 法官在审判时也有严格的仪式、程序和法庭, 穿特定的服装、敲特制的木槌等等,至今为止,西方法官在开庭审判前还要在上帝面前发誓。甚至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在审判仪式上也能看到基督教和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子。法院在审判仪式上的变化, 从过去的军装, 大沿帽到法官袍、法槌的演,使我们能感觉到的是我国的法律文化正与世界尤其是西方接轨。

四、基督教神学和西方法律思想对我们的积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人文科学界对基督教神学持有一种偏见,学者们仅仅看到了它在历史上的反动作用,而没有认真认识到它的积极意义,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认为基督教在法律思想上的一些见解,于我们还是有很大启示作用的。

在法治建设的语境下,我们不应满足于仅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还有必要在精神领域进行有计划的探索,西方视法律为教义的思想,在现阶段是我们应该正视和学习的。 一方面,基督教神学中的原罪观,对于我们对自身对社会的自我审视,具有很大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当今社会个人主义泛滥、拜金主义流行,人们追求享乐和实利、沉溺于低俗之举、价值观念混乱和多元化问题严重,我认为,冷静认识基督教神学中的原罪观,对于现代化中国人的自我审视和社会审视所具有的一定的反省意义。另一方面,基督教神学中特有的拯救观、超越观、终极观、普世观等观点,对我们均有启发性的意义。在中国,基督教所引起的不是传教意义上的皈依和认信,而是中国人对之在思想文化深层次上的体认和领悟。

今天,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东西方文化相互交融,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生活世俗化、法律制度规范化、宗教信仰多元化共同发生与存在的时代,思考西方法律思想与基督教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为我们提供了透视社会的一面镜子,提供了一个观察和分析国内外社会发展问题的视角。即便我们当下不能从中直接汲取有益的养分,我们也可以将之作为人类文明的经验,传承给法治建设的接力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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