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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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

2013-11-22 15:55 【浏览次数:10828 关闭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是威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平台,由市、区(环翠区)合建,一体化管理。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努力打造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在创新社会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园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园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五)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六)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孵化园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提供协助。

(二)硬件服务: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等一般办公所需设施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和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

第五条 社会组织孵化园的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运营机构管理,其提供服务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园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向孵化园投入。

第六条 孵化园着力在社会服务领域、社会公益慈善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三类社会组织。

(一)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二)初创型社会组织:处于成立初期、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三)引领型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提供服务,可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市民政局和环翠区民政局为孵化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研究制定孵化园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三)编制社会组织孵化园运营服务经费年度预算。 第八条 孵化园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

(三)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园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园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区民政局;

(五)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九条 申请入驻孵化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为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和群众生活类,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二)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属于重点培育扶持类别,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意向入驻孵化园的社会组织,应填写《威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园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时间

每年1月份受理本年度入驻申请,2月份组织评审及公示, 3月份办理入驻手续。 (二)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交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6.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园的审定分为受理、评审和公示三个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一)受理。孵化园运营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出具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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