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之法的生成与意义——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治观管窥 张翠 【期刊名称】《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42)005 【摘 要】形式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实质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价值性,二者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治以合法之法为核心,合法之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生成过程中主体间基于交往理性的商谈论证程序.由于合法之法是承受者的"自我立法",因此必须得到遵守,这就实现了法律实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合法之法就成为实现真正法治的根本保障. 【总页数】4页(P23-26) 【作 者】张翠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40005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01 【相关文献】 1.合法之法与民主法治理想--哈贝马斯的法治观及其现实启示2.民主作为程序--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观及其现实意义3.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新出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4.重塑合法性之维——论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民主的内在理路5.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adfff45a6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