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工作管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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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工作管理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

1.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法)

2.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

3.新格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2013政治局28常委会议、天津港8.12事故后,习近平讲话)

4.新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

5. 五落实五到位。(安监总办〔201527号)

五落实:落实“党政同责”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所有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落实领导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落实管理力量,设置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五到位: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6.五级五覆盖。2015.1.6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领导讲话) “五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和行政村级。

“五覆盖”“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全覆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7.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国办发明电[2004]7号)

8.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

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七项职责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三是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是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六是制止和纠正“三违”现象;七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

10. 山东省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规定: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山东省长令第293号)

11.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国务院令493号)

12.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从第九十条到第一百零九条,对不保证资金投入、未履行管理职责、发生责任事故、项目手续不合法、现场管理不合规、危险源管理和危险作业不合规、发包和出租资产给无资质单位和个人、安全距离和应急通道不合规、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违规等各种情形,分别制定了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详细条款。(安全生产法)

13.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范围。(国务院令第493号)

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



1.原则: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环境保护日:65日。

3.责任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担责。

3.国家实行三项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产品淘汰制度。

4.企业职责:一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缴纳排污费,制定环境事件(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是项目建设“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是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档案,污染物排放档案,环境监测档案。五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5.主要罚则:一是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是超标排放处罚,超标排放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责令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项目违法处罚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四是信息不公开处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罚款,并予以公告。五是对责任人的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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