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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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本所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本所律师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使事务所真正做大做强、跨入国内一流水平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事务所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事务所的会计核算,为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财务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事务所全体员工需遵照执行。 第三条、事务所设财务会计、出纳及内勤等财务人员各1名。必要时,设立专门财务部门由合伙人会议直接管理;

现金由出纳管理,同时指定12名合伙人具体负责,必要时直接由合伙人兼任.银行账户、财务印章和支票、现金由负责财务事项的合伙人专人保管. 四条、财务工作人员须对合伙人会议负责,接受合伙人的监督,具体管理所内一切财务收支及财务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应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对外泄露任何财务机密;应以事务所的利益为重。

第六条 、会计人员及内勤应积极、主动地向合伙人提供合理的税务策划方案,依法及时申报纳税和办理相关涉税的手续。律师个人所得税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第七条 会计岗位职责 1、及时学习最新颁布的财务文件,不断了解财务制度的最新变化; 2、准确、及时地负责会计核算与财务处理,包括审核凭证,制单,登账,结账,编制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3、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事务所业务活动提供准确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工作提供会计依据,做好领导助手; 4、定期督促出纳清点库存,做到账账,账实,账证相符,至少每个季度应向负责财务事项的合伙人提交相关会计报表,负责财务事项的合伙人至少每年应向合伙人会议说明事务所收入、支出情况。

5、妥善保管或者交事务所行政部门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帐簿、印章等; 6、认真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7、及时、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降低事务所成本、制止各项不合理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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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并保持事务所与税务局等主管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解决事务所各项财务、税务问题。 第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接受具体负责合伙人的领导,做好有关银行结算、现金业务的收支管理工作; 2、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做到及时登记; 3、对不合格发票、原始发票与报销凭证内容、金额不一致者,及不符合所财务制度的支出等,有权拒收、拒付; 4、认真履行财务报销规,协助会计做好相关工作; 5、执行领用支票的审核、登记手续,及时核对支票的支出、退票的收回与注销等情况; 6、填制并登记有关支票、现金业务的原始凭证,登记日记账完毕后,按照规定传递给会计; 7、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出现空头情况及开空头支票.核对银行对账单; 8、把好开支关,不准白条入账; 第九条 预算内财务报销程序 1、事务所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内的公共开支部分属于报销的范畴; 2、财务预算内的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公共开支经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签批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所有合伙人签批。

第十条、预算外财务报销程序:事务所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预算外进行公共开支的,由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类的律师按照业务绩效领取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律师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由该律师自行确定交事务所账务处理;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事务所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党建和工会支出、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接待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劳分配,兼顾效益与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合伙人的分配由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配制度依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逐步设立培训、责任保险等基金,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类的律师可以根据收入情况,按照绩效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在幅度范围内报销办案相关支出及考察培训、学习等成本费用,禁止白条向财务部门借领现金。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对事务所财务制度的落实、预算的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十七条本制度公布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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