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出台了一些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的新举措,在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片面强调便民和服务,随意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工作要求等问题,给不法分子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和骗领居民身份证件造成了可乘之机。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警惕敌对分子利用假证件从事破坏活动。为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 1 / 2 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健全佛教道教寺庙、宫观户口管理。县、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导、督促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建立集体户口簿,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可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2cb92e5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3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