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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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的决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公()[2002]25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2.10.06 【实施日期】1991.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526 实施日期:20085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106 深公()[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的要求,我局对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1 / 2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199112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宝安县)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行车必须做到执照、车号、车牌齐全统一,机件完好、安全有效,骑车时应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检查。

第四条 领取自行车牌照,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行车管理科及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申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主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住人员还需同时持本人的《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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