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10.27 • 【字 号】豫政办[2009]152号 • 【施行日期】2009.10.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9〕1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授权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于部分省辖市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调整更新,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土地补偿纠纷,加快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二、现行补偿标准制定较早、已不适合当前补偿实际的,要限期进行调整。对2007年以前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省辖市要抓紧组织调查测算,于2010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三、明确调整时间。各省辖市对补偿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要及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各省辖市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附着物种类变化情况,增加分类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政策。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五、跨省或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建立征地费用专户,由指定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避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57dd14101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