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深入开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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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深入开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 号】吉府办发[2008]21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深入开展“宗教工

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意见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2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民宗局《关于深入开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的意见

(市民宗局)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到县”的总体要求,为深入开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的重要意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宗教工作主体在县,薄弱环节在基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机构是宗教事务的主管部门。开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是推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一项积极举措,是加强宗教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真抓实干,攻坚克难,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宗教事务执法主体建设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实施宗教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建设是“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的核心内容。县(市、区)执法主体建设,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建设,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宗教事务机构,充实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保障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其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抓好县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无人管事、无钱办事、疏于管理等问题。

要进一步落实好省编委《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号)文件精神。永丰、吉水、泰和三个宗教工作重点县政府宗教工作机构要独立设置;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按照 “政府序列、独立执法、经费单列、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原则设置机构,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所有县级机构应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工作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宗教工作经费的到位,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三、严格执法,着力提升宗教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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